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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AI系统可以作为“共同发明人”吗?

日期: 18 November 2021

 

近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人工智能(AI)系统“Dabus”的发明指明了相关解决方案。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上述解决方案中表示,由计算机系统,尤其是AI系统生成的发明不应排除在德国专利保护之外。但是,AI系统的发明可能仍然无法将所有功劳都归功于AI系统本身,必须要将至少一位在该AI系统背后实际操控的自然人作为发明人,AI系统本身则可选择列为“共同发明人”。因为,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不会依据针对AI系统作为发明人的补充说明,来作为驳回专利申请或撤销专利的充分理由。

 

此前,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曾以AI系统“DABUS”(居住在美国密苏里州圣查尔斯)并非自然人不可作为专利发明人为由,拒绝了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德国专利申请DE 10 2019 128 120.

 

令“DABUS”高兴的是,关于“(模拟)食品或饮料容器“的专利申请现在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我们期待本案进一步的判决理由及详情公布,并持续跟进报道。

 

如有任何关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敬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和律师团队为您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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