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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Louis Vuitton store

LV七年“棋盘格”图案商标保卫战以失败告终

日期: 28 December 2022

路易·威登·马利蒂 (Louis Vuitton Malletier),也就是众所周知的LV,是一家法国高端奢侈时装公司。该公司由路易·威登于1854年创立,以其著名的包包而闻名。在LV的包包中,其中一个经常使用的图案就是下图所示的天蓝双色格子图案 (或称“棋盘格”图案):

 

louis vuitton bag

时尚爱好者可能都知道,LV这款天蓝色棋盘格图案包包于2006年首次推出。

 

案件背景

 

LV在第18类上提交了双色格子 (“louis vuitton chequerboard pattern ”) 商标国际申请,申请号为986207号,指定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国家/地区,并于2008年11月4日获准注册,包括以下商品:皮革或仿皮革盒,皮箱,手提箱,旅行套装(皮具),旅行袋,旅行箱,旅行服装袋,皮制帽盒,化妆箱(未安装),化妆袋(空),背包,挎包,手袋,沙滩袋,购物袋,肩带袋,手提袋,肩挎包,腰包,钱包,公文箱,公文包(皮具),书包,文件夹,手拿包,皮夹包,零钱包、钥匙盒、卡片盒(皮夹)、雨伞、遮阳伞。

 

2015年6月25日,Norbert Wisniewski先生针对LV上述指定欧盟的注册商标向EUIPO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 第7(1)(b)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商标”,EUIPO决定该商标宣告无效。

 

前述商标无效宣告决定被上诉到EUIPO上诉委员会 (Board of Appeal, BoA),随后在2018年11月22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的决定,理由是该图案缺乏固有显著特征,而且LV没有证明该图案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随后,LV向欧盟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 提出上诉。欧盟普通法院的结论 (案件T 105/19) 是:EUIPO上诉委员会在争议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方面所作的裁决是正确的,然而,上诉委员会没有正确评估LV提交的证据,即用于支持其主张在欧盟获得有关第18类商品的显著性的证据。因此,相关事宜又退回到EUIPO上诉委员会进行重审。

 

有关欧盟普通法院对案件T 105/19的判决 (2020年6月10日), 请点击此处链接查阅详情

 

2021年,EUIPO上诉委员会发现LV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获得显著性,尤其是缺乏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保加利亚的证据。

 

有关EUIPO上诉委员会对案件R 1307/2020-5的决定 (2021年2月25日), 请点击此处链接查阅详情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在2022年10月19日 (案件T-275/21) 的判决维持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LV的标志缺乏第18类商品的固有显著特征。此外,LV没有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3)(b)条规定证明争议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有关欧盟普通法院对案件T‑275/21的判决 (2022年10月19日), 请点击此处链接查阅详情

 

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都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只有经证明在整个欧盟领土内使用而获得了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判决书第24段),而不仅仅是该领土的主要部分或大部分 (第28段)。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提供与欧盟27个成员国有关的证据,欧盟普通法院认为那是“不合理的” (第25段)。然而,缺乏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保加利亚的证据,意味着获得显著性的证明不被充分认可。

 

判决还指出,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往往把几个成员国集中在一个分销网络中,这是很典型的情况。这意味着,为了销售策略目的,它们把这些成员国看作是一个整体市场。在这些情况下,使用证据可能与所有相关成员国有关,因此可以作为有价值的证据加以考虑。

 

若两个成员国在地理、文化或语言上相近,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的相关公众可能知道另一个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 (第27段)。此外,广告宣传活动确实有可能面向几个成员国,或在这些成员国的传媒区域同时播放 (第65段)。

 

另一方面,关于相关成员国的有关公众可能已经接触过这些广告宣告活动或通过其他地方出版的杂志接触到 (比如在派发这些杂志的成员国旅行期间) 的这一辩由,欧盟普通法院不认为这与评估相关成员国的有关公众的看法有关 (第70段)。另外,LV辩称在欧盟,“消费者对奢侈品牌的行为趋于同质化,特别是因为他们经常旅行和使用互联网” (第135段) 也被驳回了,原因是“过于笼统”。

 

法院还驳回了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在地理和文化上与波兰和瑞典相近,而保加利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则与罗马尼亚相近的说法 (第136-137段)。法院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这一点。

 

欧盟普通法院还在本判决中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即互联网证据用于评估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法院指出,例如,显示、宣传或推广争议商标的互联网页面可能是此类诉讼的有价值证据。为此,这类证据必须证明它们所面向的或是被参考的群体,是在该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成员国的大部分相关公众 (第80段)。因此,应特别考虑有关网站的顶级域名、语言和内容 (第81段), 还有尤为重要的是流量分析报表 (第82段)。另一方面,某些成员国可以访问有关商标推广的网站,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这些成员国的大部分相关公众已经接触到该商标 (第84段)。

 

此外,在本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澄清了相关公众对奢侈品牌的认知问题。法院表示,对于这个特定的行业,公众对相关商标的知晓程度并不一定与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量成等比。在普通大众中,即便是无法购买奢侈品的消费者也会接触并熟悉它们。此外,这是一件属于最知名的奢侈品牌的商标,因此,原则上会与一般公众对该商标认知的评估有关 (第47, 60, 126段)。

 

评论

 

这个判决对于所有奢侈品牌来说绝对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并且对于任何想要申请商标并声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人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也可以将此作为进一步指导依据,来准备支持此类主张并且能够被EUIPO接受的证据。然而,这也证实了,在欧盟层面上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非易事。无论是基于已获得显著性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还是在EUIPO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以此为由对商标进行辩护,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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